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22:23
本人至今已在深圳某企业效力3年5个月(连续每年续签一份劳动合同,最近一次为半年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5月31日止)。 问题如下:
1、如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我续签的,我是否有补偿金?补偿金应从哪年开始计算?补偿金额应该是多少?
2、听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前30日通知”有这项规定吗,是义务吗?会不会因为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可以规避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规避合法吗?
3、换言之,一般公司都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不再续约,如果我在合同到期前30日收到通知,我还能得到补偿金吗?补偿金应从哪年开始计算,怎样计算?应当什么时候发放给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hitangwei 的答复:“(2)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这点好象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是我理解上的偏差,还是其它原因。请指明,谢谢!

1、“如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我续签的,我是否有补偿金?补偿金应从哪年开始计算?补偿金额应该是多少? ”:
(1)公司不再续签的:有补偿金。但如果公司以原合同的条件、或者是提高原合同的条件要求续签合同你却不同意的:无补偿。
(2)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2、听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前30日通知”有这项规定吗,是义务吗?会不会因为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可以规避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规避合法吗? :
(1)有这项规定、也是义务,但不适用你的情况: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是在合同未到期时提前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3)如果是中途解除合同:提前通知了也一样也给予经济补偿,这两项义务不可以互代替:如果没有提前通知,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换言之,一般公司都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不再续约,如果我在合同到期前30日收到通知,我还能得到补偿金吗?补偿金应从哪年开始计算,怎样计算?应当什么时候发放给我?”:
(1)合同到期的,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2)即使公司提前通知了:也一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如果中途解除合同时,提前30天通知了就不用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你的情况,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计算方法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4)应当在你合同到期时就发给你,可现实中总有许多老板不仅在合同到期时不给、在离职后还想赖账不给:如果离职时不给,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我也有过类似情况。。。抛开什么劳动法这些不说~如果是正常合约到期了。。最多就补你一个月工资~~有些公司还一毛不补~因为是合约到了~不是合约期间抄你的~~如果是提前了1个月跟你讲~~那不补更没啥好说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