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于2008年7月10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48:35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08年1月续签的!我在单位工作到5月30就没有再工作了,到08年7月10才出的解除合同!是我自己提出要走的!我走之前科长跟我说:会以单位名义把你辞退,等你有些补偿,你在单位工作几年都没得些什么!但是现在不认了!但是我走之后也跟着一大班人走,但是有些得到补偿了!她说杨锐珊是我们辞退的,所以有补。自己提出辞退的就没得补偿!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可以以公司08年元旦后没有与你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给予你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现在09年4月了,你已过了劳动仲裁的时限了。

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及规章制度,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譬如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自已辞职的,当然没有补偿金可以拿了,如果公司辞退你了.要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的.现在关健是,到底是公司辞退了你,还是你自已提出辞职的,有没有写书面的辞职书?

是谁提出解除合同的,是单位的话可以补偿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