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32:03
我某丝绸进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家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3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案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未开证行/开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之做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

1、有道理。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未开证行/开征申请人”字样,按照信用证规定,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付款银行将有理由拒付。(双引号里的字你是不是打错了?)
2、我方失误在与审证不认真。像这种在信用证上附有必须由付款人同意付款之类的软条款,我方在审证时就应该十分小心。这种条款经常是买方故意拒付的理由。因此我方在发现有此类条款之后,应立即向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删除该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