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认定开发商属于逾期交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41:27
是否能认定开发商属于逾期交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泰安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泰房售证第(2007)013号。”其预售许可证的期限是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而我买房的时间是2008年8月。请问,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可以据此要求退房吗?
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平面图上显示:北阳台护栏墙是“铁艺栏杆”、主卧内有一推拉门、通往南阳台的是推拉门。但是现在,护栏墙是道砖墙、主卧内没有推拉门、通往南阳台的是窗户(窗台高约70厘米)。距离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都过去四个月了,上述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我能否据此认为开发商是逾期交房,并按合同赔偿我逾期交房违约金?
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了交房标准,但是其中的 “单元门:楼宇可视对讲防盗门;卫生间:水泥拉毛地面,并做防水;通讯系统:电话线进户,客厅及主卧预留电话接口;数据传输系统:宽带网接入,书房及主卧预留电话接口;有线电视:客厅及主卧室预留接口”等项目未达标,并将情况记录在《业主入住验房表》上了:“(1)窗户——北卧一块玻璃有损;(2)对讲——没法检验;(3)网络分线器——没找到;(4)有线电视——没找到;(5)网络终端——没找到;(6)照明——厕所灯不亮;(7)给水、排水——没法检验(没有送水);(8)地下室土建、照明及配套设备设施——没灯”,能否据此认定为开发商是逾期交房?
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地下室面积12.99平方米”,实测室内面积约6.7平方米,差距过大,怀疑面积不实。(备注:后经重新测量,确定面积为10.06平方米,并于2009年1月18日签了《补充协议》。)能否据此拒绝收房?
5、《入住须知》第二项第二条,要求交纳总房款5%的公共维修基金,显然远远高于国家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此种违法行为,我们业主有权拒绝。但是,若不足额缴纳此项费用,按《入住流转书》的程序,开发商不给钥匙,即不能完成房屋交接手续。(所收公共维修基金随后又退还了业主,说是以后房管局再收。)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否由开发商负责?
6、

1、预售证的日期和期限和你买房的日期并无冲突,预售证的期限到了,那开发商自然能取得销售许可证,因此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以此为退房理由。
2、交房标准与合同不符,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赔偿。
3、是你没找到还是确实没有?
4、重新测量,并达成补充协议,表明你已经认可,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收楼。
5、公共维修基金是房管部门收取的,和开发商没关系。各地标准不一样,你可以先咨询一下当地房管局。
6、你屡次询问可有记录?如果起诉,你联系开发商的证据要提供。
7、综上所述,你可以以第二条申请仲裁,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