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学法律的帮帮忙~~~有个案例分析~~~好心人帮忙一下~~~~拜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1:57:50
原告陆某十七岁,按其母丁某嘱咐持外币到被告银行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两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交给陆某,原告即持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某,刘某将钱款退还给原告,并告之此款比原告填写的存款凭条上填写的金额少三百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之父母,并随其母前往交涉,但未与刘某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三百美元。
问题1: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2: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问题3: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原告确实拿了1500元

10—18岁的少年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是简单的行为的话,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他的行为能力来说是超出范围的,这个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原告经得母亲同意,应该属于有效行为。
这怎么能说默认呢?首先,到底是要存多少钱?其次,若真是1500美元,那那300美元是原告拿了还是被告拿了?最后,为什么要先把钱和单据交给他后再拿铜牌去等候?为什么不自己拿着?在银行还怕偷了?还有,那个业务员为什么不当面把钱款点清?
铜牌应该只属于一个等待的序列号,并无歧义。

那我想知道其母丁某到底有没有给陆某1500美元,上面也没有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