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劳动法里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员工买社会保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1:12:48
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在有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说甲乙双方一致商议协定同意社会保险由自己本人购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每月发放工资中,用人单位不再已任何形式进行补贴。这个补充协议签了之后有效吗?是否有强制性规定一定要购买,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
请法律人士给予详细讲解。衷心感谢!
在广东范围内,请明确指出触动了哪一条法律法规,谢谢!

1、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有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保是其一的性质就是强制性,个人缴纳保险和公司缴纳保险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社保还要统筹,所以这个协议没有任何效果

如果问这个问题的人是个人事主管的话,太不应该问了

如果社保检查的话你们公司还要罚款还要给员工补偿,,,

这份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无效。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单位用支付现金的形式给劳动者,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减少了单位成本的支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