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他们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16:08:23
我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妈5年前在市政府做清洁工作,一直没有签定合同,也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而且工资一直很低,甚至比市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今年三月,市政府原先负责管理他们的人以别人的名义成立了物业公司,所以从2009年3月起就直接开始进入新的试用期,可是马上试用期要结束了,他们却以我妈年龄超过45岁为由要开除我妈。现在我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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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开始你母亲在市政府做的清洁工作,如果是属于政府提供的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是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条款约束的。
其实,成立物业公司之后试用期内公司只要可以证明你母亲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与你母亲解除合同也是合法的。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权益,获得赔偿。

不合法,具体要去咨询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