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员工可否立即辞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49:38
因用人单位违反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请问,员工可否立即辞职?
若立即辞职可行,员工手里有公款又怎么办?

希望有针对性的回答,谢谢,混分的不要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违反该条之情形的,员工可以提出辞职,不受提前30条通知的约束。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员工在上述情况下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无论在合同情况下提出辞职,均应向单位书面告知,并配合单位做好工作交接,也即应当把公款上交单位,不得以此直接冲抵补偿金。

广东胡律师:

1、因用人单位违反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要按《劳动法》提前30天进行书面申请;

2、不管立辞也好还是提前30天也好,员工手里的公款肯定是要上交的,不然如果数量多的话,到时候单位可是要对其进行“侵占公款”进行报警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是一回事,员工可以找到证据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而员工手里有公款上交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能说公司有违反劳动法行为,员工就可以拿公款进行要挟占为己有。

可以不需要任何前提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30日通知

你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辞职但是须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配合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你手里有公款那么必须交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