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法的案例分析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26:06
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1)无效。
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与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2)有义务
《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明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没有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赡养义务不可免除。
(3)当其父先于祖父死亡时才有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1.无效
2.有义务
3.祖父的子女都先于其死亡后。

(1)无效,父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宪法规定的,任何私人协议不得对抗。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有,宪法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3)在李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李大海对祖父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