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案件经第三人和解执行款已经执行完毕,能否主张原告的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16:40
我是原告,判决书是2006年7月19日下的,判被告给我106321.02元,期间我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可执行财产,法院未作任何调查,就说被告无还款能力,我没有办法,几经周折,2008年5月29日经案外第三人调解,达成口头协议,“我要求被告一次性付95000元,下欠款我就放弃了,我同意出结案手续。”法院给我做了笔录,把“我要求被告一次性付95000元,下欠款我就放弃了,我同意出结案手续。”和“这是我们真是意思表示。”写进了笔录。2008年6月26日我拿到95000元,并在执行款发放凭证上签字按了手印,还签了一句“其余款放弃执行,执行完毕。”
这明显是法院的过错,我能否主张迟延履行金?或要求法院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谢谢!!

----通过上述资料,法院并无明显的过错。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哪怕你放弃了一半的债权,法院也不会参与或制止的。只不过法院没有告知你可以申请迟延履行金,但这不是法院必须要做的。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司法实践当中是不能申请撤销的。

----法院审理或执行,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要你没有申请迟延履行金,法院不会主动给你维护。

----从立法精神上看,对同一事实或请求是不能重复起诉的。像你这种情况,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如果再次主张迟延履行金,相当于就同一个事实重复立案。不过,关于迟延履行金与主债权是否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实践中各地掌握不尽相同,你可以就此问题与当地法院咨询、协商。
另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