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可不可以成为离职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57:15
我想请问一下,我是2007年5月入职,公司是2008年2月和我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是1年,可是到现在公司仍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保险是从08年10月才开始给我上的,并且当时签合同也是在有人向劳动仲裁举报的情况下才签合同和尚保险的,该合同并没有对公司有任何约束,是否可以视为无效?我如果提出辞职07年5月到08年2月,09年2月至今这段时间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社会保险补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补到什么时候?不给不保险和不签劳动合同能不能成为辞职原因?我有当时的工资条,和银行详单,我们公司大部分新员工都没有保险,而且有些人还签了什么协议是关于自愿不上社会保险的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当然失效,但用人单位没有解雇你,就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最好是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可以,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1、如果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你可以随时辞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辞职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2007年5月至今的经济补偿金,即2.5个月的工资。
3、因未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另行支付2008年3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4、可要求补交2008年2月至10月的社保,2008年2月之前的估计要不到了。

对于你单位大部分员工没有社保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举报,对单位很有震摄力。

广东胡律师: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你可以凭此合同去要求单位给你补齐社保及09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2、社保是从你入职时开始补齐;

3、你可以以未交保险离职另外要求工作2年折算成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份自愿不上社保的证明并不能免除单位不给你们缴社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