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7:35:54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该条,我主要有以下疑问:
1)“第四十五条-(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第一款是指“(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还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
2)可以看出,破产整顿都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剩余三项明显带有企业违约性质,为何连经济补偿金都没有,当然更没有解约赔偿,变成了合法而不需要
补偿的解除合同事由;
请各位高手给与指点一下,可能是我理解偏差,谢谢。
个人认为第一款是指四项解除合同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指第(一) ,另外请这个柏律师不要影响律师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是含四项内容的第一款。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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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法律是按照编、章、节、条、款、目来划分的,你说的问题是条中款,一般在法条中,是按照“自然段”区分款的,有的款中附带(一)……通常称为“项”。

此处的第一款包含这四项的,后面有“裁减人员是,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是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