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扣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38:34
本人2009年5月31日办理完手续。04年5月入司,工作年限5年。按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1704元*5个月=8521元,一次性给与经济补偿。我5月份的工资是按4月26日到5月25日这个期间来算金额为2099,现在五月份工资还没发,还有六月有几天出勤金额为272。如何能更少的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取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8521元,绝对没有超过贵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一般省份在1.8-2万元左右),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5月份 工资2099元(便于计算我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因素,有的话应当考虑)应应交个人所得税=99*5%=4.95元,
6月份272元,没有达到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