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0:08:11
案例分析:
1.案情: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2.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个人之见:
一、黄李二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既遂)、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劫持航空器罪(犯罪预备);二人同为主犯。
二、1/甲将面包车开走并利用面包车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所以甲构成盗窃罪;2/将利用乙不备,将乙和现金抢走,构成枪夺罪,但因甲在抢夺的逃跑过程中,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乙受伤的后果,而强行开车加速逃跑,其抢夺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且造成受害人重伤,应从重处罚;3/甲欺骗店主信任,骗取烟酒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证据尚不充分。应对甲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丙丁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1、黄、李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劫持航空器罪
2、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既遂,故意杀人罪是未遂、劫持航空器罪是预备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属于共犯。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有自首情节。
案例二:
1、甲涉嫌盗窃、抢劫二罪,应数罪并罚。甲虽然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罪行,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依法不对甲追究法律责任。
2、丙丁均系侦查人员,在对甲进行讯问过程中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已触犯法律,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