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7:22:56
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89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1990年儿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生活开支基本由完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2001年丁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感情恶化,王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一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属于丁兰的个人财产;

  婚前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属于王平的个人财产;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丁兰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