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1:51:37
问: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一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属于丁兰的个人财产;
婚前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属于王平的个人财产;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丁兰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