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人士帮个忙 (关于物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8:52:44
我家小区门口对进出电瓶车进行管理,进入拿卡出去还卡
近日我家电瓶车被偷,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门卫失职,没有收取偷车贼的出入卡,请问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全额赔偿?或是部分赔偿?哪些法律有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法律特征是:1.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形成的是对物业的委托管理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2.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3.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空间范围是物业的公共区域,业主的私人空间不在物业管理的范围内。据此,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保安也不是广义上的保卫社会公共安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目的是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既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形成的是合同关系,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违约的情况下(排除侵权情形)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事实合同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一般物业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才应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业主的保管人、保险人,其自身能力也不足以彻底根除治安和刑事案件。因此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违约的情况下,让其对业主因遭遇治安和刑事案件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除非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事项有特别承诺。

  物业管理属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收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绿化的养护、物业的保洁、保安服务等方面,所以在物业管理企业履约没有过错又对业主无特别承诺的情况下,让其对业主因遭遇治安和刑事案件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将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倘若在此情形下亦要赔偿,那么必然扼杀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也不会存在物业管理企业。

  综上所述,你的电动车失窃,直接责任人为偷车人,应由其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既非你的保管人、保险人,对你亦无特别承诺,且已履行了正常安全巡查的义务,失窃事件又发生在你的私人空间,故你的电动自行车失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着要看你与物业的约定,如果物业没有为你保管的义务,则不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