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08:58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并且及时做好技术及商业的交接工作。
2,合同未到期原则上甲乙双方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乙方在五年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需提前六十天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仍需一次性全额退还转正前后所有的工资差额给甲方,并及时主动做好技术及商业的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工作不做好(接手人员未完全接受)不得离开原岗位。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 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2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或给一个月代通知金 终止不用提前通知
3 未到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需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了 到时候就可以走了 乙方不需一次性全额退还转正前后所有的工资差额给甲方
4 乙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你是想问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吗?

第二十条第2点不合法.
1.乙方在五年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需提前六十天通知甲方
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合同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无论单位是否同意,30天后都能离职.
2.经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仍需一次性全额退还转正前后所有的工资差额给甲方
除了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培训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和保密条款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能设定违约金或其他的经济性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