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约延期交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43:02
2008年3月25日买房子,一次性付清,签合同约定2009年5月31日交房。但在2009年5月26日收到开发商的一封信,说交房延期到2009年6月28日。

信中提到“从2007年开工建设以来,先后经历了2008年雪灾、高难度施工等困难,造成极大的工期压力:2008年1月开始,国内先后发生4次50年未遇的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持续20多天。”

合同在交房期限条款中约定“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恶劣天气、异常困难或有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或由政府行为造成工程延期;3.略”

备注:并没有在2008年通知过交房延期。所以个人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承认施工期间没有不可抗力因素。

问题: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延期交房?
购房所在地——郑州。

合同中并没有说一定要在2008年才能通知延期交房啊。只说的是“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而本次开发商诉求的显然是第2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恶劣天气、异常困难或有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或由政府行为造成工程延期" 所以,如果真的是这样就不算违约。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我们的项目因为奥运会,不得不停工3个月,所以给所有的业主也发了延期交房通知。我觉得,您可以考虑一下,如果真的有政府行为导致的不能按期交房就不要追究了。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因素的确非常多。

如果您觉得这个房子值得您等,那么就最好不要过分追究。如果觉得不能忍受那么可以联系开发商要求退房,但是您可能需要支付一些相关的赔偿损失,而且您是一次性付款,对方能否赔偿您相应的利息补偿也需要商量。最好先仔细察看一下合同中关于退房的相关规定,不要最后搞成您违约退房。

当然违约,可以要求他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