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交付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36: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那么这个业主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已经享有各种所有权人的权利了,是不是这个时候就可以买卖房屋了?那买受人又算不算善意第三人?那与不动产登记是不是矛盾的?

你是房主是业主,没错,当然可以买卖房子了,但是要有人愿意买你的这样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还要办理过户手续才可以,法律没有剥夺你作为业主的资格,只是程序上你过户不能而已。实体是实体,程序是程序,懂吗

即便是物权法承认了,也必须办理产权证后方可交易。

你已经有房屋所有权时,要想处分(也就是你所说的卖)房子,必须办理你对房子的所有权登记,然后买方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真正拥有你房子的所有权。
这跟善意第三人关系不大,买受人肯定会办理过户手续,那就不可能不知道你没有办过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