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3:38:07
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10多年了,04年以前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为了应付检查,从04年后就没再签订过劳动合同。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颁布后,单位也未加重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因离职的人到劳动仲裁起诉单位后,单位才于09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但封面日期写的是2008年1月1日,当时我当时未注意这个日期,就在后面页签了自己的名字,名字下面写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2月18日,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收上去后一直未给我一份,请问我申请离职后可以到仲裁起诉双倍赔偿吗?请高手赐教。

补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合同需要进行双倍赔偿的条款内容,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