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7:47:22
案例分析题(每题6分,共4题,24分)
1.【案情】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的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案情】某日夜里,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潜入被害人的房间,二人共同将被害人打倒后,甲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乙拿走了被害人家里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身受重伤。经查,该重伤的结果系二人共同造成。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3.【案情】邹某,某县幼儿教师。1985年某日上午10时,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路过此处,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邹某、田某、范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如何?请进行分析。
4.【案情】被告人甲,1989年9月盗窃财物500元,该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1994年6月15日甲入户盗窃彩电一台,价值2500元;1998年1月16日甲因抢劫罪被抓获。
【问题】对于甲1989年所犯盗窃罪是否应当追诉?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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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应驳回其申诉请求。我国刑法使用从旧原则。
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所以对新刑法生效前已经判决了的一律没有溯及力。

2.检察院提起公诉应起诉甲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起诉乙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法院应注重案情分别对甲,乙二人数罪并罚。

3.比较难,我刑法已经1年多没复习了,这道做不出来。

4.不应追诉,因为该罪当时最高刑为3年,罪犯于1998年才被抓获,时隔9年,已过追诉期,所以不应追诉。

1、法院不改判。我国对于没有审结的案件如果新旧法有冲突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适用旧法。
2、首先要明白该案件是否共同犯罪。根据你的描述,我无法清晰得出共同犯罪的结论。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要求事前“通谋”。如果是共同犯罪,就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如果共同犯罪有部分犯罪人节外生枝(比如瞒着其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他人不对节外生枝负责。如果该题不是共同犯罪,就按照各自的犯罪定罪量刑。
3、首先,田某和范某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并不是田某和周某使被害人被害。按照现在刑法阶梯构成要件来讲,不具有该当性、违法性和可责行。其次,关于皱某的行为分析。主要是考虑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从刑法该当性分析,在不作为犯罪中,有几种模式,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先行行为义务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而对他人造成的犯罪,就是不作为犯罪。在这个案子之中,根据《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在此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从违法性分析,皱某不存在违法阻却是由。从可责性来讲,皱某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皱某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
4、首先,被告人甲第一次盗窃罪的追溯期是五年,到1994年9月结束。其次,第二次盗窃造成追溯期限的中断并重新计算,最少到1999年6月15日。最后,在1998年再次犯案被抓获,应当对三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1、不予受理。现刑法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不溯及既往。
2、甲构成强奸罪,已构成抢劫罪,二人还成立故意伤害罪。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3、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有看护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田某、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