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满一年的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42:15
我公司于2003年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已于2006年到期,从此之后至今便一直没再续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1、我这种情形是否适用上述规定,我可以要求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并支付一年的双倍工资吗?
2、现在公司向组织补签合同,但不是无固定期的合同,我可以拒签吗?
3、如果我先提出辞职,再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可以吗?

1、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以要求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
2、对方提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你签了,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假如你不签,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你当然可以拒绝,拒绝对你更有利。
3、你先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对方双倍支付工资。但是因此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角度看,一部法律出台 应该认定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知道其法律的效力.
而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01室,欧金铨法官 却认为员工未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诉讼索要双倍工资,江北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认定事实中,又认定单位发放工资是根据考勤卡计算,
对员工提供来源企业考勤卡,为证明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情况时,
被告对考勤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欧金铨认为不能证明实际上下班时间


欧金铨认为推迟两三天发工资也属于合法。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其中2008年8月一月工作31天.每天工作早上7:30-21:00每天工作12小时.872元工资也属于合法。

07年12月-08年8月当时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最低工资标准 850元一月。

案号:(2009)甬北民初字第692号

2009年7月10号上诉,
事实和理由:从立法角度看,一部法律出台 都应该认定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知道其法律的效力,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家三声五次要落实政策,但到了一些法官面前却曲解法律,
欧金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