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使用劳动法维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00:34
我在2008年1月到天津人保国际部工作,2008年4月1日我签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此劳动合同是委托经职人力同我签订的合同,也就是经职人力派遣我到人保国际部工作。

直至2009年6月底,人保国际部也就是我的用工单位,以新来一批大学生,就没有合适我的岗位为由将我辞退,人保国际部并承诺给我7月份的工资加上一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来补偿。而且说这部分钱是我的用工单位替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

但我看到新的《劳动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未截至,应当在我无工作期间应付给我每月最低生活标准820。当我向用人单位也就是经职人力询问时他却说只依照合同法第47条赔付,从而终止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请问我到底适用于第几条来进行赔偿?谢谢!

你单位的赔偿根据是对的,但是具体赔偿结果要看一下地四十七条,赔偿是否与你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你所看的第五十八条适用于 劳动派遣 ,而你单位是把你辞退,所以劳动派遣的条款就不适合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你与经职人力签订了派遣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的58条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