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商业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8:37:40
4个月前,本公司与客户签约了价值7万多元的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按照合约我公司设备已经制造完毕,但由于甲方新建车间迟迟不能落成,不能交货,设备已经放在我公司将近3个月。
对我公司有以下几点损害:
1、占我公司位置。
2、我公司把前期资金全部垫资。预期利润及成本不能及时收回。
3、目前原材料涨价。
合同总额共74000元.预付5000元。
我公司目前有两点方案:1、解约合同。2、付清余款。3、按以前的合约继续,但是多付10%。
不知道我这些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对方新建车间不能落成,你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具备,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首先根据合同的约定的要确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