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0:42:47
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上面的第二十二条写着:车位使用费由乙方(物业公司)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甲《业主委员会》,乙双方各占百分子五十):1:面包车,微型车每辆按60。00元/月,轿车80。00/月2:摩托车20。00元/月,非机动车10。00/月。3:其他费用以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我想请问下,1:这份合同的停车费规定和法吗?(我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物价部门关于停车费用收取的文件,他们不能提供)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签订的合同能代表每个业主吗?(我都不知道合同内容签的当时,也没有任何人给我任何说明)
3:这合同的停车问题和《物权法〉》违背吗
4:上面合同上说甲,乙双方各百分之五十是什么意思?
请逐一回答,谢谢!
1:当时物业委员会成立时,并未发书面通知给我,这样成立的物业委员会合乎条件吗?他代表业主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物业公司不能出示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我可以拒绝交付停车费吗?
3:如果小区要在收停车费,要向那些部门申请,要出示什么文件给被收取人?

1.停车收费的前提是车位的所有权归物业.

车位的所有权有合同约定,依合同;无合同,归业主.

关于收费的具体数额,物业应出示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签的合同是否能代表每位业主,要看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情况.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力的.

就像全国人大不可能天天开会,事无巨细都由大会决定.
日常事物就由人大常委会做了.

不过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情况应该公开,比如贴个公告.

3.至于和<物权法>违不违背,要分清前提,这里不能一概而论.

4.甲,乙各五十,说实话,让人懵得很.可能指对车位的所有权.

补充回答:物业委员会成立时,并未发书面通知给您,您如此表诉是不是说以其他形式通知您了呢?

当然,一个机构的运作,最好是有书面的文件,但在现时代的中国,大家的民主意识还是很有限的.

物业委员会在中国也是个很新的东西,大家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的时候难免做得不是那么好,您说呢?

所以大致上它还是能代表业主的.

最后,向您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所表现出的问题意识,关心民主进程的精神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