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51:24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如果一方婚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在分期付款期间结婚的:
1、在婚姻期间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形,房屋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在婚前的首付财产与每月所付财产是否应该在共同财产中扣除?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付款与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对于房屋的付出相比微乎其微,而却由于房屋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时候,恰好是婚姻关系期间,如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公平吗?这难道不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变相侵害吗?
2、在婚姻关系期间继续分期付款,但到离婚时仍未完全付清。此时的房屋应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不是要取得房屋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婚姻期间清偿价款总额的一半的价款?
请大家慢慢地细心地看看问题吧,不要像这位“大律师”一样胡乱抄一批文不对题的东西来。难怪许多人对于律师的评价都不高。

第一个问题: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是肯定的.
如果婚后共有财产是小部分,那就分小部分给对方.
第二个问题:
分期付款取得只是房屋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离婚时房款没有付清属于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变价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要给对方一半.
哈哈,还好我不是律师,不用被骂.

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
作者:(天津市)津和律师事务所 刘伯华律师
电话:13820186632
在基层法院中离婚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出争议的除了子女扶养问题,可能就属财产分割问题了,有些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颇丰,可能涉及车辆、公司股份、证券、存款、有特定价值的收藏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而在涉及普通百姓的离婚案件中,可能最有价值的就是房产,因为它也许是老百姓一生的积蓄,没有它,真个是倾家荡产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分房产问题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二。
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