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公证的问题(关系到父亲,继母,房子。。。唉,很复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08:03
简单说是这样的:父亲和继母结婚后,将原来和母亲共同的房子卖掉,加上奶奶赞助的一部分资金,买了一套大房子(付了首付),户名登记的是我(女儿),按揭由父亲承担。继母也有帮忙补贴家用。继母认为房子名不归她,将来生活没保障,要求我们写一份协议,保证将来的房子她有居住权,必须让她住一辈子。并且做公证。请问能做这样的公证吗?如果真签订这样的协议,我是不是作为户主就没有自由的房子买卖权了?还有,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写才能保证自己的最大利益(不想变得那么被动)。写得有点乱,大家将就着看看,帮我提点意见啊,谢谢!

宁愿不让继母补贴家用,也不做什么公证,公证处也不可能做这样得公证,只能你们自己写个协议什么得,具体法律认不认还是个问题...

不能做这样的公证,但是作为婚后共同居住家庭使用的房屋,而且夫妻双方都承担月供,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有你继母的一部分房产。无论以后是否处置房产,都应经得你母亲的同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