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问题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7:08:49
看了半天关于诉讼时效,还是很晕,求解
举例: 2001年甲向乙借款5万元

问题1:2年后乙要甲还款(2年内没催过),甲不还,乙诉至法院,法院会驳 回吧,甲就不用还了,是吗?

问题2:如果2年内乙曾经催促过甲还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那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是又再补2年,还是补足2年剩下的?

问题3:这个问题跟那个最长诉讼时效扯得上关系吗??

问题1答案:你说的例子复杂了,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假设2001.1.1甲向乙借款5万,约定一个月后还,2001.2.2日子就到了,到了2003.2.3两年内乙没有向甲主张过债权,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乙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了。
问题2答案: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就是重新加两年。如果上例中2002年8.8日乙向甲主张过一次债权,那么诉讼时效则为:2002.8.8--2004.8.9.
问题3答案:当然有关系,如果2001.2.2日到期甲不偿还,乙就这么一次一次的要,诉讼时效一次一次的中断,这样就没头了,所以法律规定,最长保护期间为20年,意思就是2001.2.2债务到期不还,甲就这么一直催要,到了20年,2021.2.3,后再起诉就丧失胜诉权了。

再补两年

只要有证据就应该还,自索赔证据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比如,你2003年给他要过钱,他也承认了该你钱,只要有电话录音或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诉讼时效就到2005年。

依照《合同法》61条 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首先该案例中并没有规定还款的期限,因此乙可以随时要求甲还款,当然要给于一定的宽限期。如果乙在2003年3月1日要求甲在一个月之内还款而甲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内还款给乙。则诉讼时效从2003年4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4月2号——2005年4月1日。如果乙没有在此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在2005年4月2日乙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乙在此期间内主张自己权利,比方说每年都向甲催要,则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必须在2003年4月2号——2023年4月1号之间。

法律上甲可以不还也不受法律制裁了,但是法院判决驳回,只是表明乙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甲还了,也不得以过了诉讼时效而要回。而如果在还款通知书又签字的,属于不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从新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20年后,不得追诉,有欠条一般扯不上关系,呵呵。一般是侵权的,比如被打了,过了很长时间才知道,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