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11:39
尊敬的看友:
有件棘手的事情,请专业人员(律师等)给予分析和建议,本人万分感谢!
具体事情是这样:我在单位A上班,法人代表是张某某,且已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的,合同到期2011年8月),后因张某某特殊原因,于09年7月将单位A名称变更为单位B,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是亲戚关系)。
咨询内容如下:
1、 本人之前与单位A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及时与单位B重新变更合同和签订?法人代表张某某至今没有告诉我们员工其单位名称和法人变更事宜,其是否有义务和法定责任向我们员工公开和说明?
2、 如果本人不愿意与单位B变更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可以拿到补偿金吗?如果能拿到,可以拿到多少?(我在单位A工作6年零4个月,是6+1个月吗)如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那我们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呢?

真诚恳请有识人士和专业人员解囊相助,本人万分感谢!

1.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你无需与B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但单位资料变更,原则上公司应通告全休员工.

  2.如果单位提出要与B公司重新签合同,就等于与A公司的合同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将你在两家公司的工龄合并.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单位提出要与B公司重新签合同,就等于与A公司的合同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作六年零四个月,应该是03年4月左右入职,就是5个月工资)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2个月工资)
  3)合计7个月工资

  3.但如果单位只是变更合同关于单位公司资料的话,不算重新签合同,如果此时你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的话,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