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7:42
由于公司现在在金融危机下效益不是很好,已经托欠员工3个月工资,现在员工要求离职,工资已经交接清楚,手续也办理完毕,请问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把欠员工的工资给补齐,如不给补齐的话会有什么国家政策法规么?员工应当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你好: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公司在和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就应当付清工资。但如到期不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当然,如果公司给出付款承诺,你同意的话也是可以的。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向你出具工资欠条,无其他争议的,你可凭该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须经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应在最后工作日结清所有工资.逾期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离职时一次全部结清. 否则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应当在员工交接、离职之前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