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此劳动补偿合同是否有效?(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6:17:18
罗某,女,1984年12月被武警某地区支队招为支队修理所工人,1999年4月,因国家政策调整(撤销修理所)后解聘回家。工作期间由于未交社保,解聘时也未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告诉其解聘)。
2009年8月,罗某向支队提出补偿,并与支队拟定补偿合同。
一、自1984年12月至1999年4月共计173个工作月,按每月116元的标准,总计补偿两万元整。以上补偿金包括罗某在支队工作期间支队应予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罗某无权向支队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
三、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方自愿放弃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四、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若罗某同意并签订此协议,此协议是否有效(或部分无效)?罗某是否无权在协议生效之后再次提出赔偿要求?
请法律前辈给个意见并给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急求~!

如果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无权在协议生效之后再次提出赔偿要求!
这份协议对当事人是相当不利的,得不偿失!
一 当事人可以要求予以交纳工作期间的社保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二 当事人要求单位补偿辞退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 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 不足一年按照一年 不足六个月按照半年予以补偿!

另:因为单位没有出具辞退书,在这点上当事人应该拒绝承认在99年四月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是相当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