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4:11:46
在08年以前的能否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在08年以前就进厂工作的,一直没有签订合同,能否要求08年2月到现在【09年8月】间的双倍工资。是哪一条法律怎么解释的
未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08年以前的能否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在08年以前就进厂工作的
在满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能否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要求双倍工资

你好:
双倍工资主张期间:2008年2月1-2008年12月31日。2009年2月1日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补充:08年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似乎不行的。

您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限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您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你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为你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一年内与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获得双倍工资的问题上,因为您已经工作超过一年而超过了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08年1月1日后超出30日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开始若以支付工资,只能再要求1倍工资补偿,另可以因未签署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若超出一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法院都会支持,若保险未缴纳还可要求额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