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10:26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请问这个经济补偿是不是必须的?如果公司不给经济补偿,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还生效?如果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如果因为无法达成一致拒签保密协议而公司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谢谢!

是必须的
不给经济补偿 保密协议生效 但是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劳动者可以到相同或类似行业工作
无法达成一致那就是不签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你签了协议就表明双方对补偿问题已近达成共识
保密协议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才需要经济补偿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用人单位既然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承担保密义务,就必须依对等原则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就会丧失公平性。
后两个问题是一对矛盾,双方必须以诚恳的态度共同协商,否则两败俱伤。

广东胡律师:

这个经济补偿是要给,如果不给合同上的竞业限制条例无效;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求助劳动局出面协调。

保密协议是不需要额外补偿,和竞业禁止不是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