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赔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33:51
我爸在砖瓦厂上班,中午回家吃饭时出了交通事故,现在右小腿截肢了,对方汽车我爸是电瓶车,责任是各50%,伤残赔偿是按户口来赔的,我想咨询下农村户口在厂里打工5年以上是不是就按城镇户口来理赔的?法律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个是我爸在装假肢的地方碰的病友说的,他就是这样的情况。
我爸是金华的一个农村里的,以前在兰溪的一个厂里打工做了很多年,前两年刚回到家乡镇上的一个砖瓦厂打工,厂里的证明都可以开来,兰溪的厂、镇上的厂。就是在外面的证据没有,因为没有做过暂住证,这样的情况能算城镇户口来赔偿吗?

1、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法律的规定执行的。
  2、工伤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以七级工伤伤残为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7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5、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