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问题的咨询,离婚后房产问题是怎么分配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3:55:53
房子是从我姨父手中过户给我的,但我已婚。现在我要和配偶离婚,那房产是如何分配的,还要给她一半吗?房子的购买时间是1995年,过户的时间是2008年。
房子是从我姨父手中过户给我的,当时我已婚。
请问如何做特别公证?公证的有效期为多少?

你的问题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另有约定和特殊情况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姨夫过户给你的房子(按照你的意思我想应该不是卖给你的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第四项规定的赠予所得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之所以概括性的将赠与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婚姻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基本标准是“取得财产的时间在登记结婚后”,所以婚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婚姻法》作概括性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上述法规第3项,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项赠与必须是明确给夫妻一方的,如果在赠与时没有明确说明,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你姨夫明确表示房屋就是给你个人的,这套房屋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反之房屋就是你和你老公的共有财产,离婚时会进行分割。
  你姨夫表示赠予你个人的方式最好是写一份赠与合同中并在其中明确写明只将房屋赠与你一方。合同能进行公证最好,不公证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过不公正的话最好你老公也在场。如果没有写书面赠予合同就是口头订立赠予合同,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