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解决一下这个棘手的案例???谢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0:18:18
一对老人有六个子女(一个儿子,五个女儿),儿子在二十年前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一孙女被儿媳带走,之前老人也多次想要回孙女,儿媳一直不肯,也不让孙女跟老人有太多接触。儿媳二次改嫁,去年让孙女回来分老人的房产,老人将一祖宅基地(能建一套别墅楼)给孙女,自已留有现今居住的二间老房子。在将祖宅地给孙女后,在其他人的见证下儿媳与老人签下了协议书(由村里领导出面,公证,签字,盖章):表明孙女今后不再享有老人现居住地的房产及其它的继承权)。
同时,老人的第二个女儿因某些原因在过来的十几年间多次与老人争吵作对,甚至进行辱骂,从来没有尽过义务,平时也不往来,反而老是做些与老人过不去的事。
从儿子死后,老人的第三个女儿一直与老人们同住,平时也主要负担老人的生活,生病时也承担他们的医药费,在老人的心中,一直就认定了以后家产要留给第三个女儿的,因其余的二个女儿,都有各自的房产了,但其余二个女儿在过年过节时都会来探望老人,平时也会给一点零用钱什么的,在老人生病时也出过一点钱,但大部分的钱都是由第三个女儿出的。
综上所述,想请问一下:一、第三个女儿(一直与老人同住并照顾他们的)能不能全部享有现在老人居住的两间房产及地产的继承权,是否其余二个女儿也享有继承权;
二、孙女还没有没其它的继承权;
三、第二个女儿还有没有继承权。

首先老人还在世吗?如果在世的话,就自己去世后的遗产继承,可以去做遗嘱公证,全部留给3女儿的话,就没有问题。
其次,如果老人已经去世的话,就要按法定继承了,子女全部都有继承权,孙女因为已经处分过了,就不再继承,2女儿要看法院如何判,应该是要少分,但剥夺继承权,可能性不大。

老人还未过世吧,这个要先看届时有未留下遗嘱,没有的话就是法定继承。
1.按现行继承法规定,老人的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三女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时可以多分。第二个女儿如果是有抚养义务而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其余的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没有绝对不能分的情形,所以三女儿是可以多分,但不一定会把全部遗产由其继承。
2.孙女的情形属于是老人儿子的代位继承,本来如果没签协议应该是跟其他子女一样的平均分配来继承,但如果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原儿媳在老人生前就进行了分配,相当于遗嘱吧,而且有公证人,该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另外有一点,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分配,不因继承人的态度而受到影响。
3.第二个女儿按法律规定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但具体如果诉讼还要看怎么判。反正是三女儿可以多分,其他的子女会少分,但究竟怎么判还要看举证跟法官。

只要老人写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予第三个女儿,那她就能有全部继承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