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赔偿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9:55:59
我于2000年8月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为聘用工,没买保险,一直到2006年才开始购买,2009年因为调整架构,不属于职工的都安排到属下的分公司,合同名称为新公司,今年年尾即将到期,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的话,我能否要求补偿2000年到2006年之间的保险及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

你好。朋友,针对这个问题,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保险金,并要求公司对你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必须按时给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希望你顺利解决问题。

1.你不能要求补交保险,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是1年,2006年给参保,到07年你不主张,就过了时效了,不能再通过劳动仲裁来要求补交了,换句话说,没有强制手段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了,现金补偿更是没有

2.经济补偿金,只有1个月,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是跟新公司签订的,只能从新公司签订的时候开始计算,原来的不能算了

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