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2:22:22
我的劳动合同上市签署某教育局,有效期限是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截止,属试用期,合同违约金20000块!

忘能有好心人帮助解答疑团:

1。试用期是否有违约金这一说法?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2.20000元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基本工资大概一个月800)

在此先谢谢了!!!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是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低服务期限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才有违约金。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 以禁止性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你这份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整份劳动合同的效力。

约定无效。
试用期是否有违约金,看情形而定。
违约金是否过高,属双方约定范围,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