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怎样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54:07
因单位既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未为职工申请工伤的,以至职工自己申请,导致其2009年6月4日才得到伤残鉴定(08年5月31日事故发生)?

1.那公司惨了,参照工伤待遇但所有费用均有公司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