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案例 求解 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4:09:43
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

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析意见:
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岗位的,签订变更劳动岗位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黄先生,你的问题已提交过,既然是学法律的,还有什么不清楚的?你与公司的合同你再晒晒。我再次建议你去律师事务所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