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44:26
王某与某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良种乳牛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货到1个月内付款。合同并约定,王某预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如发生违约,定金不返还,同时承担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送交王某的养牛场,为此支付运费人民币1000元。畜牧站要求王某支付该运费,被王某拒绝,王某接收这些乳牛后的第10天,因洪水,乳牛全部死亡。王某因此无力及时支付货款,遂与畜牧站发生纠纷。

1)在王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畜牧站货款时,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2)畜牧站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3)王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付款义务,这个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1、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的,可以选择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
2、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的,以支付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不能成立。
因洪水,乳牛全部死亡的时间与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