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17:21
某商业银行为增强经济实力,拓展业务范围,于2004年10月动用本行500万元资金投资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又决定投资2000万元发展该市的"安居工程",进行房地产业务.由于该银行的拓展,进行投资业务,投资回报率高,利税明显增长.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银行的上述两项业务活动进行了查处.

问:该银行为什么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银行是不允许经营金融以外的业务的。更不得直接向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