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8:12:24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版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余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1、应当支持,王某和刘某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院应当判决王某和刘某将其余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