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争议申请仲裁,我应该将谁列为第一被申请人?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5:34:50
我是06年7月20日被公司派遣到金山国美电器做促销员的,合同是07年12月1日-08年11月30日签一年,又续约签了2年是08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合同是和第三方签的属于劳务派遣的,上班到09年8月26日,因门店在09年8月27日关门,公司人事电约我8月31日去公司谈终止合同,31日我如约去公司并要求公司给我补偿金和补交没交的金,公司不肯说已寄信给我了,回来后1日去邮局领到信后打开一看要求我27号就到浦建国美上班,而信是在28日才寄出的29日到金山邮局因那天我不在家没接到信,11月2日又寄出一封把我开除的信,明显是用工单位为了逃避支付补偿金而变相做的手段,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现在我想要仲裁,请高手帮忙指点一下仲裁内容具体应该怎么写?万分感谢,急急急!!!!!

楼主没有讲清楚你的具体情况,开除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到底是哪个单位开除你?如果你属于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只有劳务派遣公司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样要支付 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的话,还得支付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楼主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