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相关问题,请懂法律的朋友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25:25
我在一个工厂上班,说好是两个月试工期,然后转正再签合同,试工期只拿基本工资没有奖金等其他工资,保险是转正以后再把试工期两个月的补回来。可能因为和领班关系处理的不好,结果他因为个人原因向上级汇报把我辞退,理由是我的技术不过关,经过我私下了解比我能力差的不在少数,人力资源的主任也说其实即使我都做的很好他也还是会找其他的理由把我辞退,我自己的理解我就是他权利下的牺牲品,对此我不太服气,有几点疑问。首先我们没签合同,是不是厂子可以以这种理由辞退我,第二,我是否能够为自己争取一些经济上的利益和赔偿,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因为如果他们抱着找苦力的想法,找一个人干两个月随便找个理由就辞了,再找一个再干两个月再辞,这样岂不是哑巴吃黄连?法律对于这种问题无法解决吗?

1.合同不签 只牵涉到双倍工资的问题,入职第一个月 为试用期工资,后11个月为双倍工资

2.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过他想辞退你可以找千万种理由,既然他要辞退你 你也早点走算了 也算好聚好散
6个月以上算1年给1个月工资补偿 6个月以下给半个月工资补偿

3.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有,所以才有双倍工资的惩罚 就是为了惩罚这种非法用工单位的

有问题继续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这种纠纷需要走法律程序。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交保险,经济补偿金

就关于他们不签合同这点,你可以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有规定,入职工人都是要签合同的.就算是适用期,合同上会相应的写上合同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有无适用期,适用期多久.
还有就是如果你工作无事故出现.他这样辞退你也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