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3:00:22
您好,我朋友在一家私人单位打工2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她在12月份结婚,用人单位11月28日通知其12月不用来上班,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今年2月以缴纳保险为由每月扣取费用80元,通过别的途径知道他并未给我朋友交保险。请问我朋友怎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要求
您好,我朋友在一家私人单位打工2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她在12月份结婚,用人单位11月28日通知其12月不用来上班,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今年2月以缴纳保险为由每月扣取费用80元,通过别的途径知道他并未给我朋友交保险。请问我朋友怎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要求怎样的劳动赔偿,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谢谢

1、未签合同,可获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法解除,可获得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未缴社保,可到社保局要求企业补缴。
4、克扣工资(或者理解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获得加付赔偿金,但前提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企业逾期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保局社保稽核科)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