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51:19
某人在某公司工作,公司规定为防止人才流失,每个月从工资中暂扣1000元,年底一次性发给员工作为年终奖金。但到了年底公司一直没有兑现。该人与公司经理协商未果,找到了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见成效。只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审理时,公司否认曾欠发该员工每月1000元的事实。因公司发放工资时只要求员工签字领钱,从未发放工资清单,所以该人无欠发工资的证据,仲裁庭判决他败诉。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他们的纠纷是否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案例中该员工运用了哪些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仲裁庭的裁决是否正确?
我只要最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就行了,就是这个仲裁庭的裁决是否正确?

案例为
  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在妇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计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发生时,至2011年4月8日申请仲裁时的时间已经过了 1 年多,因此,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虽然单位违法剥夺了李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因为李某不懂劳动合同法,而错过了仲裁时效及未先申请仲裁而去要求诉讼,因而形成了自己放弃权益的事实,所以,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仲裁是要看证据 的,你没有证据就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正确。因为该人不能举证。

合同中应该有些工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