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劳动经济合同订立的问题…………被采纳的话,再加5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0:43:35
有这样一个“手加工制品”的例子:就是在领活的时候,要先学会做,但是学之前需要先交几百元的滞纳金,签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只有你先交钱,才能学,才能领活做。可是也就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学后无论你觉得好不好做,能不能做,你都必须领活,因为你已经交钱了,并且订立了合同。这时你再发现受骗已经晚了,那种活根本挣不到钱,因为他会反复的挑毛病,而且根本也做不到他规定的标准。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否是不合法的,能否从这个入口来要回钱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你可以去你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他们,但首先你要看看,你签的那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什么,有哪方面是对你有利的,哪方面是对你有害的,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你说的这个方面也算是一个切入点,但最重要的还是要看那份劳动合同的内容!

其欺骗想用勤劳致富的善良的人们,行为极其恶劣,破坏社会和谐,与八荣八耻精神相违背。

这类合同即便从生活常理来推导,也可以推出其是一个圈套,完全具备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其危害结果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犯罪对象是本身就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且基本都是需要社会保护的女性,恶劣行径的令人发指。

其做法是利用人们想通过劳动致富的心里,通过低投入,高回报的宣传,骗取受害人培训费用,材料费用等。合同签订前就要交滞纳金,这简直就是荒天下之大谬。滞纳金可以等同于利息来看,合同都没签订对方就欠了几百的滞纳金,这里叫加盟费还可以理解,叫滞纳金就无耻无知了。

说培训费用吧,他收取培训费用本身就是对自己的否定,他发展的是为自己劳动的技术工,费用完全可以免除,或培训后在产品支出中减免,他需要先收取,就是对其培训后受害人有能力赚钱的自我否定。也许他要说怕人学了不帮他做了,这完全可以在违约条款中明确违约责任来解决。

不知到他在合同上对产品标准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他的犯罪意图就更为明显,作为一个专业的销售手工制品的企业,产品的标准应该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加盟夥伴。其标准应该相当精确严格,这里就有矛盾,手工制品怎么可能那么精确完美。如果要上法院,可以要求其举证他可以那么完美的制作品,且速度和优质率达到标准。(如果他一天只能做三个达到他标准的优质产品出来,那么产出和投入明显不平衡,欺诈手法暴露无疑,哪怕合同上没有注明其宣传的一天能产出多少个,只要是正常人也想的到,一天三个那个会去做,他的宣传不可能是一天三个那么少,欺诈性的宣传是其犯罪的主要手段)

如果你去报案估计公安因为案件太小以经济纠纷为由,将你推向法院。你可以尝试去人大信访和寻求媒体支持。如果在法院起诉,你要他自己证明自己能够达到他自己的要求并且能获利。

应该属于委托加工的经济合同问题,不属于劳动合同范围,不适用劳动法,适用经济法。明确加工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