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新的《劳动合同法》上的实际操作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1:51:59
请问各位法律专家:
新劳动合同法好象规定了个人如果在某一公司工作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然后辞职的可以找他们要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今年7月在杭州某大公司开始工作,对这家公司不满意,我打算明年2月辞职重新找工作,我可以辞职同时找该公司要补偿金吗?我的理由是他们一直未给我办社会保险。
杭州的劳动部门似乎管这个管得比较严,这家公司又似乎有点靠政府吃饭,我倒是有信心他们不敢打官司坏了自己的名声,关键是我7月到12月新劳动合同法还没实施,我不知道这个怎么算。请教各位指点。

1、“个人如果在某一公司工作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然后辞职的可以找他们要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说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不知道谁误导你了。
2、如果你以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你们单位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要书面通知你们单位。其实,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现在也可以这样做。

针对我国目前工伤纠纷诉讼程序繁杂,官司打赢不易获赔更难,受害者或其家属的维权意愿,被遥遥无期的诉讼一点点消磨,最终选择了妥协,拿到部分赔偿金即匆匆了事的现状,长期以来,工伤官司“打得赢却拖不起”一直为老百姓所诟病。由于我国目前施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进入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其中的劳动仲裁是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由于程序繁琐,更由于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不强,绝大部分案件最终都走向了法院,因此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工伤官司,如果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从最先的确认劳动关系到最后的执行,进入赔偿程序,至少要过11道关口,需时大约47个月,将近4年之久,有的甚至拖五六年或者上十年,不仅耗时耗力,还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往往一场官司打下来,即使不倾家荡产,也要脱一层皮。
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革目前的劳动仲裁体制,将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劳动审判庭合二为一,且中国劳动人口是最多的国家。我们难道就不能期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