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3:38:34
我05年8月和租赁方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自05年10月20日至08年10月20日,规定8月15日交下一年租金,今天7月我向租赁方提出解约,没有给予答复,后租赁方将商铺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就完成另行租赁并收租金,也未在交租日向我索要租金,11月发函让我交纳全年该铺租金和滞纳金,

我现在不知道是我违约还是租赁方违约,我应不应该交清违约金和滞纳金,合同中已有一个月违约金做保证,

另外这个商铺因商城及周围原因造成近三个月停业,我们向商城索要补偿也未果,更让我不想交清剩下的违约金,我这样是否不合法,商城是否可以起诉我

商铺可以起诉你,但起诉也无胜诉的希望,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你要求解除合同后,商铺虽然未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其已经将商铺另行租赁并收租金,也就是说商铺的行为已经接受你解除合同的要求,你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交清违约金和滞纳金,现在你可以要求商铺赔偿停业三个月致你减少的收入,也就是你的损失

按你说的事实是你先提出解约,所以是你违约。
对方如果向你主张赔偿,应该由对方举证,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约定为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对方提出的要求要对方证明,按你的说法,对方并无损失。
如果你认为对方给你造成什么损失,可以向对方主张,协商不成,你也有权起诉或在对方起诉时提起反诉。

从你所诉的事实来看,是你先提出解约,所以属你违约。
对方如果向你主张赔偿,应该由对方举证,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约定为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对方提出的要求要对方证明,按你的说法,对方并无损失。
如果你认为对方给你造成什么损失,可以向对方主张,协商不成,你也有权起诉或在对方起诉时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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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出的条件不太详细且有矛盾(例如租期届满日08年10月20日距今尚远,出租方怎么又能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就完成另行租赁?),无法准确判断。
初步意见,双方都存在违约,应按照各自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如数额较大,建议聘请律师。